北京海润京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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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伦贝尔股权转让评估股权评估

    来源:北京海润京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时间:2024-07-05 14:23:37 [举报]

    股权评估服务,助您实现价值大化

    您是企业所有者或投资者,想要了解您手中股权的真实价值吗?寻找的股权评估服务?那么您来对地方了!我们是一家的股权评估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团队和的评估技术,致力于为您提供全面、准确的股权评估服务。
    我们的股权评估服务包括:
    公司股权估值:通过深入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因素,对公司股权进行准确评估,为您提供可靠的估值报告。
    股权转让评估:为股东提供的股权转让评估服务,帮助您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保障您的权益。
    股权投资评估:为投资者提供股权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收益预测,帮助您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我们的团队由的股权评估、财务分析师和行业研究员组成,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知识。我们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严格的质量控制流程,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靠,为您提供有力的决策支持。
    无论您是企业所有者、投资者还是管理者,我们都能为您量身定制的股权评估方案,帮助您实现价值大化。我们注重客户需求,秉承诚信、、的服务理念,为您提供满意的服务体验。

    企业重组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转让、合并的情况,如企业兼并、购买、出售、重组联营、股份经营、合资合作经营、担保等,以上行为都涉及到企业价值的评估问题,以便确定合资或转卖的价格。从税务处理的角度讲,为了促进企业壮大,同时保障国家税收,针对企业重组业务,法律规定,重组各方选择并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均需在申报纳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四条,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股权转让所得的性质判定是避免税收流失的关键。企业股权转让的形式多种多样,从其本质来看,可分为直接股权转让和间接股权转让两大类。我们一般通过商业实质判定、透视还原等有效手段对股权转让所得进行性质认定。

    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的一般程序

    1.内部决策

    (1)一般规定
    ① 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② 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32号令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③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

    (2)特殊情形
    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拟定转让方案

    拟定转让方案系根据32号令第10条规定所作的解读,结合以往的实务操作,转让方应当针对国有产权转让事宜拟定转让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合法合规性论证、转让收益的分配方案和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等),并报送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3.提请审批
     
    (1)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批准。
     
    (2)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4.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32号令未对国有产权转让的清产核资作出规定,相关企业在实践中可依照32号令,适当简化程序,提高国有产权转让效率。但是,我国历来重视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32号令出台的目的之一也在于更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为规避风险,笔者建议企业在实践中仍然进行清产核资、全面审计及资产评估等所有相关的程序。
     
    (1)清产核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此处系已经废止的“3号令”规定)

    (2)审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3)资产评估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32号令将3号令要求的强制资产评估修改为法规有要求的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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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

  • 北京海润京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手机 已认证
    个人未认证
    企业已认证
    微信已认证
    天眼查已核实
  • 1天
  • 海润京丰资产评估
  • 普通合伙企业
  • 2013-12-26
  • 资产评估,企业技术资产评估,企业拆
  • 北京 海淀 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N

联系方式

祝雨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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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
资产评估,企业技术资产评估,企业拆迁评估,无形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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